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时事聚焦

警惕精神家暴这个“家庭隐形杀手”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2-01-14    作者:银川租车公司
  分享到:   
二维码分享

.近精神家暴现象在涉及名人的离婚事件中被曝光,引起了社会对精神家暴的广泛关注。有网友评论说精神家暴堪比甚至比肉体家庭暴力更折磨人。

事实上,早在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就明确规定,侵害行为既包括身体行为,也包括精神行为。在.高人民法院2021年工作报告中,也提出将家庭暴力防控延伸至婚前、离婚后和精神暴力。

多位法官和法律..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社会对精神家暴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由于精神伤害的隐蔽性和取证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很难对精神家暴进行认定。建议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方式,增加精神家暴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精神家暴不可忽略

施暴者负责

“我出生在一个极其不幸的家庭,从小就没有感受过父爱。我不想因为父亲的不断虐待而回家,甚至有离家出走自杀的念头……”大学生小英一字不差地写下了对生父的控诉。“我们想逃离这种不正常的生活。我想和妈妈、弟弟妹妹一起过正常的生活。”

这是2019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徐伟审理的一起涉及精神家暴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带着她的三个孩子,指控被告男子在日常生活中对她和孩子造成无法忍受的精神伤害。

据徐伟回忆,本案中,该男子并未实施肢体暴力,但却对妻儿百般咒骂、数落,久而久之令妻儿难以忍受。“六月的寒风中恶语伤人”,根据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三个孩子的证人证言,法院确认男方存在精神和家庭暴力,使女方无法继续与他生活,感情破裂,遂决定离婚。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直到2016年才正式实施,但早在2008年3月,.高法就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精神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并指出精神暴力是受害人以侮辱、虐待或者无视、拒绝就医、拒绝离婚等方式实施的精神折磨。,这让受害者感到羞辱、害怕、没出息等等。一些地方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试点改革。

作为试点法院之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审理了一起涉及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青拿出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篮球上写着“杀死梁青”的字迹。原来这个人经常把这个篮球挂在自己家的阳台上,在家里使劲打,大喊“我要杀了梁青”。这一举动对梁青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让她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

尽管当时缺乏关于精神暴力的司法实践,但该案主审法官陈静认为,男方的精神暴力给女方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因此认定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之后,该案被.高法评为“中国司法介入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少年家庭庭副庭长李周,对自己2019年发布的一则涉及精神暴力的人身保护令记忆深刻。

一对三十多岁的夫妇已经分居了。这个女人喜欢泡吧,晚上经常出去玩。这个人在他的车里安装了全球定位系统。一旦他发现这个女人去了酒吧,他就会发短信进行侮辱和恐吓。这个女人整天生活在恐惧中,.后她无法忍受。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李周说,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精神家暴,通常会考虑几个因素:首先,确定暴力的主观目的是控制,而不是夫妻之间的争吵;其次,我们应该考虑暴力是否是周期性的。此外,还应考虑暴力造成的损害程度。

按照徐伟的说法,精神家暴行为如果被证实,施暴者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判断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时,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从未成年子女利益.大化的原则出发,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暴力方少分财产的比例,并予以处罚施暴者;无过错方也有权主张因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

证明中隐藏着困难。

司法实践难以认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谭芳告诉记者,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精神暴力是一种比身体暴力更隐蔽、更广泛的暴力形式,但往往被忽视。在长期的精神暴力下,受害者更容易遭受一些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如果放任不管,很可能发展成悲剧。同时,在这样的压力环境下,很容易引发孩子的精神心理问题,比如自闭症、自卑、暴力倾向等。,这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

在北京东威妇女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磊办理的案件中,精神家暴屡见不鲜,“几乎每个离婚案件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精神家暴的”。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甚至明确表示,婚姻中.大的问题是经常虐待和侮辱另一半。

但记者在查阅公开资料后发现,目前法院判决中涉及精神家暴的案件数量并不多。受访法院还表示,司法实践中涉及精神家暴的案件数量远少于身体上的家庭暴力案件,在以存在精神家暴为由提出离婚的案件中,许多案件因证据不足精神家暴而未被承认。

徐伟说,家庭之间的暴力本来就具有隐蔽性,尤其是遭受冷暴力或精神伤害时,证据更难收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不足,往往主张存在精神暴力,法院不予受理。相对来说,在提交伤害照片、医院病历、公安机关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时,提倡身体暴力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精神家暴往往是无心之举,难以取证。这些精神家暴 s的存在,如果仅仅通过当事人自身的描述来佐证,缺乏客观证据,将非常不利于后续司法程序的推进。如果声称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很难确定精神家暴是否存在。”高磊说,除此之外,精神家暴还有另一个困境,那就是受害者不知道。人们对精神家暴了解不够,很多患有精神家暴的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保护。

法律规范需要改进。

需要提高预防意识

2021年12月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广东、江苏等地反家庭暴力条例及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包括盯梢、骚扰、频繁辱骂、冷漠、隔离等精神侵害行为。

接受采访的法官和..认为,关于精神家暴的现行规定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人们在观念上更关注身体暴力和性暴力,因为这些结果大多是肉眼可见的。”高磊表示,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大多是从家庭暴力这样一个大的概念来定义的,对于精神家暴,缺乏针对性的规定和操作指导。

徐伟说,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认定精神暴力的标准,即违法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认定为精神暴力。目前,无论是法律还是地方法规都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导致认定标准不一。

他补充说,目前在离婚诉讼中,精神家暴证据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不符合涉及精神家暴的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如果在涉及精神家暴的离婚案件中仍然适用传统的举证责任规则,将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害方,则受害方的举证责任过重,其弱势地位被忽视,且精神家暴证据往往难以收集,因此不公平。

为了提高涉及精神家暴/案件的实际操作性,李周建议围绕现行反家庭暴力法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量化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可操作的处理方式。

“比如涉及精神家暴甚至所有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以及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的具体义务等。,建议详细说明。”李周表示,同时,.高法和地方高院可以积极探索发布涉及精神家暴/的相关指导性案例,为基层法院办理涉及精神家暴/的案件提供参考。

谭芳认为,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认识到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并设置配套的防范处置措施,如精神家暴 case等,公安机关不能忽视,应及时出动警力,收集证据。情节轻微的,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民政部门为精神家暴的受害者提供生活援助;人民团体、村居委会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等一系列服务。

(——文章来源于新华网,如有侵权请联系银川租车公司的小编删除)